
海洋保護區 42分
去年此項評分為56分。我們認為:已經夠少了,如今自訂的原則又要放寬標準,報告中指出「2020年前,至少將領海範圍內20%海域劃設為海洋保護區,並於績效指標中設定於2012年前至少將12%領海劃為海洋保護區,於2020年前至少將20%領海劃為保護區。漁業署於100年10月13 日召開研商「國內海洋保護區劃設檢討」會議,經討論台灣距岸3浬內禁止拖網區域及相關縣市政府公告「網具類」、「燈火漁業」、「人工魚礁」及「珊瑚礁區」的依漁業法劃設之禁漁區,因符合海洋保護區之定義,與會各單位同意該等海域納入我國海洋保護區範圍,經初估算,海洋保護區面積約可增為28,000 平方公里以上,約佔領海面積43%以上。」跟當時設立此指標原意相左。同時我們也維持去年的評語:這是新創指標,這表示政府起步了、願意開始作了,這是應該肯定的。台灣四面環海,但政府作為仍不夠積極,例如原訂目標發現無法達成,就把指標下修於 2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