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因應倫敦公約 環保署修訂海拋廢棄物分類規定
因應聯合國「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倫敦公約) 1996議定書生效,及國際上嚴格規範海拋物質的趨勢,環保署公告修訂海拋廢棄物分類規定,將7項許可海拋物質正面表列於海洋棄置物質分類中,並自本年11月2日起生效施行。環保署強調,目前核可海拋僅有港區污泥疏浚及味精醱酵母液2類,且任何海拋作業均需事先申請,違者將被判處刑期與罰金。聯合國1972年制定「防止傾倒廢物等物質污染海洋公約」,通稱「倫敦公約」,以管制世界各國傾棄廢棄物於海洋;之後進一步於1996年訂定「倫敦公約1996年議定書」,自今(95)年3月24日生效施行。1996議定書改採正面表列,允許7大項物質可從事海拋外,其他廢棄物則不得進行海拋處理。其中7大類物質是指疏浚泥沙、污水下水道污泥、漁產加工廢棄物、船舶或海洋設施、無機之地質材料及天然有機等無害物質及位於離島偏遠地區,無妥適處理方式之大體積物質,但限其主要成分為鐵、鋼、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