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評歷險記:從中科三期環評無效判決談起(三)
編按:接續前文,中科三期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案,本報今刊出環評制度探討系列專文最後一篇,探討環評面臨的「危難」究竟是什麼、主管如何面對等等。讀者朋友,看完本系列報導,您覺得環評該如何改善,中科三期應不應該停工、重辦環評呢?歡迎在本站留言討論,讓更多人聽到您的聲音。1985年10月立法院通過「加強推動環境影響評估方案」,試行至1990 年。這段時間內環保署正式成立(1987年),也積極推動環評法,經過當時的環保團體與民進黨共同努力,修正原本較寬鬆的草案後確立了最後版本。而原先規劃的中央集權與開發主義的決策模式(由經建單位審查開發計畫),轉變為由環保單位與專家學者共同審查開發計畫,甚至連國家的政策都需要作環境影響評估。開發單位無論公或私部門,皆須委託專業的工程顧問公司提出評估報告,而審查若不通過,便無法得到開發許可。象徵環評會就此擁有實質的個案開發行為否決權。(江建國,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