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03回顧:基改作物須規範 歐盟完成立法架構
歐盟在去年7月間正式完成基因改造作物的立法架構,此番動作在美國等基改作物生產國的強力運作、指控歐盟禁止進口基因改造作物的態度違反WTO公平交易原則的情況之下,更顯重要意義。對世界其他國家的基因改造食品規範,也勢必產生帶頭示範作用。歐盟這次的立法行動,主要分為兩部分,一為針對基因改造有機體(GMO)之追蹤與標示進行規範,另一方面則是針對基因改造衍生產品,訂定上市與標示準則。 歐盟指出,限制基改產品的進口,違反了農民自由選擇栽植何種作物的權利。歐盟並指出,應該使基改作物、傳統農耕方式、與有機農業三者並存(co-existence)。而緩衝區等的設立,可以避免有機農業受到基改作物的污染。 然而,環境團體、歐洲農民團體(CPE)、以及部分非洲國家,皆表達了不滿的立場。歐洲農民團體指出,根據其經驗,要做到零污染根本是不可能。共存原則將增加一般農耕以及有機農業的成本,也可能使真的有機農業消失。而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