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三期

  •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 法律人的嚴正聲明

    中科三期環評撤銷案: 法律人的嚴正聲明

    最高行政法院民國99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民國96年訴字第1117號判決撤銷中科三期七星基地之環評審查結論已終局確定。但是,環保署(主管機關)及國科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評審查結論被撤銷確定後,卻不命暫停實施該已無環評審查結論為依據而違法進行之工程,嚴重踐踏司法尊嚴。我們要求行政機關必須尊重最高行政法院之終局確定判決,否則環評法制將被嚴重破壞,更導致全國人民健康與安全之實質重大危害。因此,我們在此呼籲全體法律人必須站出來,共同譴責行政機關不尊重法院判決的惡劣行徑,保護司法的尊嚴、也保護環評法制不被扭曲,維護國家環境及人民生命健康之安全。連署網頁 http://campaign.tw-npo.org/campaign/////sign.php?id=2010021021561900

  • 環保署回應「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案」

    環保署回應「中科三期環評遭撤銷案」

    回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2010.2.7)中國時報2月6日刊載邱花妹女士「中科三期應速停工」乙文,有關環保署未「依法行政」下令中科三期停工的說法,其實是作者對現有法令不了解的誤會。依法行政,即依「行政程序法」規定,本案須由開發許可單位國科會考量是否撤銷其已發之許可及下令停工,並非環保署的權責範圍。另從「依法行政」角度分析,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以下稱法院)的判決,其實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茲申述如下:

  • 依法行政? 署長暗傷總統!

    依法行政? 署長暗傷總統!

    日前中科三期環評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無效定讞之後,環保署及國科會至今仍不命令停工,對於馬英九總統一再強調的「依法行政」,簡直是最大的諷刺。中科三期開發案環評審查的行政處分,於2008年被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後,環保署提出上訴,日前經最高行政法院2010年度判字第30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宣告確定。如再參酌最高行政法院近期幾個可說是判決居民與環境勝訴的案例,包括新店安康事業廢棄物掩埋場環評被撤銷、新竹橫山廢棄物掩埋場發回更審,其判決意旨都直指,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都應進入第二階段實質審查,司法對環評制度的審查早有定見!依行政法原理,環評的違法行政處分被撤銷後,就溯及既往失其效力(行政程序法第118條),回復到環評法第七條尚未經審查通過許可前之狀態,絕不是環保署所說可將撤銷與停工切割處理。依行政訴訟法第三○四條規定,環保署應該實現判決內容(非單指判決主文)之必要處置,亦即環保署應該依環評

  • 中科三期應速停工

    中科三期應速停工

    日前最高行政法院宣判撤銷中科三期環評,這項判決不僅重申前年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結果,更肯定了地方居民與環保團體在中科三期乃至四期開發環評過程中,不斷提醒的一項重大事實:科學園區是「對環境有重大影響之虞」的開發案。在選址不當、水源未有著落、剝奪在地農漁民維生條件、水空汙及健康風險等問題未釐清下,急於配合「廠商開發進駐時程」而強行有條件通過的環評是不成立的。這個判例提醒主政者與行政官僚:過度偏執於國家的經濟開發任務,偏廢國家捍衛環境保護與社會正義的角色,可會「吃緊弄破碗」,不僅無助於經濟發展、讓企業陷於高風險的經營環境,更將不可避免地引發社會不滿與衝突,進而加深了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間的對立。不管前朝或當局,官僚與政黨只會高唱開發、迎合資本,這種三十年前的老劇本,環保署與國科會演得得心應手,但全民看來,卻是一場角色錯亂的荒誕劇。環保署設立的目的是什麼?人民期待環保署為環境把關,對抗不當開發、替

  • 環團:高科技 高環境風險

    環團:高科技 高環境風險

    環保署一邊將中科三期環評審查責任歸咎前朝,卻又一邊捍衛現有環評體制決定機制,不肯正視法院判決指出的體制問題進而檢討改進,環境行動網秘書長林仁惠指出,這是因為當今環保署正使用與前朝同樣的手段審查今日的中科四期、國光石化、六輕五期等重大開發案。2009年10月底通過環評大會的中科四期案,充滿了選址、水資源分配、農業污染疑慮、海岸生態衝擊等等爭議,嚴重性與中科三期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卻也未進二階環評即有條件通過,還同樣傳出行政高層施壓,與官方代表壓倒專業意見的多數決暴力。目前中科四期也正進行行政訴訟。林仁惠呼籲政府應以中科三期為鑑,切勿重蹈覆轍。

  • 司法機關見解趨穩定:第二階段才是實質環評

    司法機關見解趨穩定:第二階段才是實質環評

    環保署指稱高行政法院判決「有破壞現有環評體制決定機制的疑慮」,但在實際執行面上,現有環評決定機制卻早已被環境與法律界人士詬病有破壞環境評估法基本精神與最終目的之疑慮。前環評委員詹順貴律師及多位環評委員便曾撰文批判現有環評決定機制的種種弊端,包含行政單位的「投票大隊」操弄多數決結果、開發單位風險評估報告避重就輕、廠商以「商業機密」為由拒絕提供完全資訊等等缺失,都已嚴重威脅環評審查制度宣稱的公平、獨立、客觀、專業立場。而最高行政法院的對中科三期環評的判決等同於是宣告:環保署所捍衛的現有機制在實際執行之後,可能嚴重失靈、做出違反環評法精神之裁量。淡江大學公共行政學系助理教授、德國馬堡大學法學博士劉如慧指出,仿自美國的台灣環評制度,在第一階段僅為開發單位提交書面報告、供委員過濾篩選,但這在美國的環評制度中其實只是前置作業,「根本不算環評」。在台灣,直到進入二階環評時才有公民與環團的實質參與,以及實

  • 行政槓上司法 法界:環署挑戰憲政體制

    行政槓上司法 法界:環署挑戰憲政體制

    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七星基地開發案(中科三期)環評遭最高行政法院撤銷定讞之後,敗訴的環保署拒命中科三期停工,並於7日發表新聞稿,批評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是有「無效用、無意義及破壞現行環評體制判決的疑慮」,引發多位法律界人士激烈反彈,於2月10日假台北律師公會會議室召開座談會,高喊「搶救最高行政法院尊嚴,不容行政機關踐踏司法」。從「不解」到「挑戰」判決1月23日判決消息傳出後,環保署曾發表新聞表示對敗訴的判決感到「不解」。從後來環保署的表現與發言來看,與會法律專家強烈質疑,環保署自始至終都未曾瞭解最高法院判決意旨,也未曾依判決結果檢討反省。台北律師公會環境法委員會主委林三加律師指出,最高行政法院判決農民勝訴,不僅是認同中科三期應進二階環評、原環評審查有重大瑕疵等主張,更確立了司法介入環評機制之明確標準,以及司法與行政互相制衡的憲政體制。

  • 沈世宏:司法破壞環評體制

    沈世宏:司法破壞環評體制

    中科三期環評案,環保署長沈世宏9日在環保署歲末記者會時首度面對媒體。綜合他的回答,大體上與日前環保署發出的新聞稿差不多。比較特別的是,他強硬批評司法干預環評審查制度,而且指高院的判決「無意義」。行政官員如此不尊重司法相當少見,一般認為他的態度不智、也太超過。沈世宏:環評法沒有交代清楚沈世宏表示,曲解是誰曲解?這是環保署定的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詮釋是環保署的權責。所謂撤銷許可,是自始沒有做過環評但核發許可,或是環評審查沒有通過但核發許可,可以撤銷。但條文(環評法第14條)沒有交代。不過,環評法沒交代沒關係,有交代的是在行政程序法。中科三期「不是自始沒做環評」,投資者都是依政府程序走,走完之後法院撤銷,要進入「行政程序法」去考量。前署長陳重信:環評法有漏洞,應修訂前環保署長陳重信表示,環保署將環評法第14條、22條解釋成「自始未做環評的案子」,表示這個法條不完備,留下讓人操作的空間。環評法在

  • 廖本全:魔鬼終結者變成魔鬼了

    廖本全:魔鬼終結者變成魔鬼了

    中部科三期環評遭法院撤銷,然環保署並未依司法判決要求中科停工,后里農民昨(4)北抗議。台北大學副教授廖本全前往聲援時接受訪問,全文如下:我認識后里這群鄉親已經4年,從他們2006年開始北上,今天我又看到他們,發現他們都老了,當然我也老了。在這四年當中,不只他們老了、我老了、記者老了,其實台灣老的最快的是台灣的土地、台灣的農地、台灣的環境。因為台灣的土地、台灣的農地、台灣的環境,面臨台灣社會最邪惡、最壞、最醜陋的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這個案子在2006年6月30日環評大會通過,10票對8票,有8票認為應進入第二階段環評,這是環評跨出錯誤的第一步。那時我們都以為是在那個當下錯誤而已,但從2006年演變到今天,發現他是自始至終一路錯到現在,而且更加的錯。所以我要強調,「壞透了」。環保署可曾自我反省?2006年環評通過之後,當地農民開始打行政訴訟,2008年1月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環評無效應撤銷,也就是當

  • 環署:「環評撤銷」與「是否停工」無關

    環署:「環評撤銷」與「是否停工」無關

    環保署在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後,兩度發出新聞稿,昨日環保署綜計處處長葉俊宏首度出面回應,將「環評撤銷」、「是否停工」切割為沒有關連的兩部份。環評撤銷是一回事,撤銷後要不要命業者停工又是另一回事。綜合葉俊宏的說法,環保署對環評遭撤銷認帳,因此會請中科補充法院認為在當時審查時資料不完全的部份,再回到「做成環評結論的那個時間點」再審查(即直接到環評大會,而不是一般認為的環評被撤銷,等於沒環評這回事,理當從頭開始,不是跳過所有審查程序,直接到環評大會)。中科三期不適用環評法14條及22條?另外,環評撤銷後是否請中科停工或罰款,環保署認為都不必,因為中科三期案不適用環評法14條及22條。不適用的理由是,中科三期「並非自始沒有做環評」,而是做了環評以後被撤銷。環評法14條指「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許可者無效。」

  • 環署拒絕下令停工 農民怒斥:司法能還人民公平正義?

    環署拒絕下令停工 農民怒斥:司法能還人民公平正義?

    中部科學園區第三期七星基地開發案(中科三期),1月21日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環保署上訴,撤銷中科三期環評審查結論。然而環保署並未依司法判決要求中科停工,鄰近的后里農民今(4)日北上監察院陳情,並到行政院、環保署抗議,指環保署惡意曲解法令,不顧人民生命財產。台北清晨才剛下過雨,后里農民來到台北時,太陽也出來了。后里農民表示,聽到最高法院判決時,覺得司法終於還人民一個公道,一如雨過天晴。沒想到環保署既不為民眾著想,也賤踏司法,只能再期待監察院的正義之聲。請問環評無效可以施工嗎?「請問環評無效可以施工嗎?七星基地立即停工!環保署長沈世宏下台!」后里農民高舉標語,從行政院、監察院、環保署、再到立法院,抗議的路走的多麼艱辛。為中科三期奔走訴訟多年的律師林三加,在行政院前當場痛哭,感慨行政賤踏司法,感慨司法竟不能維持社會正義。林三加表示,2008年1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撤銷中科三期環評,環保署未思考環評出

  • 行政機關須尊重司法判決

    行政機關須尊重司法判決

    台灣的環境運動隨著民主的演進歷程,從早期的街頭抗爭,逐步邁向尋求司法監督。環境法律人協會於2010年1月30日召開成立大會,正式宣告法律人凝聚起來,以「法律」守護「環境」的決心。環境法律人協會成立前夕,欣然見到最高行政法院撤銷中科三期七星農場環評審查結論之判決,此為國內首宗環評審查結論遭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確定之案例。本協會肯定司法機關本於法律專業、堅守司法獨立,糾正行政機關裁量濫用之違法,向行政法院承審法官致以最高敬意!同時,對本案停止執行聲請案,延宕裁定造成人民權益受損、國家資源浪費乙節,予以譴責。被告機關行政院環保署於收到判決後,竟發出新聞稿,曲解法律宣稱:本案「無」環境影響評估法第14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環境影響說明書未經完成審查或評估書未經認可前,不得為開發行為之許可,其經許可者,無效。」及第22條:「開發單位於未經主管機關依第七條或第十三條規定作成認可前,即逕行為第五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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