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萬「法」皆空—兼論國家公園法修法問題 (一)
新近政府因應民間呼籲,即將設立馬告檜木國家公園,原住民問政會部分立委主張先修國家公園法,否則將予抵制,然而,修法版本甚多,有的版本甚至已背離世界認證的國家公園精神與理念,準此而修法,台灣的國家公園很可能被國際唾棄而除名。民間之所以運動,力主馬告山檜木林設置國家公園,原意在於以泰雅山林的保育文化,藉助國家公園法來確保檜木天然林於不墜,不意卻牽扯出複雜的歷史情結,將先前執法的偏差,一股腦兒怪咎國家公園法,事實上,依國家公園法第8條、第14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只要在規劃期間,將原住民的生活型列舉載明,不論是狩獵、引火整地、採藥草等等,皆可進行,即令部落劃進國家公園的「一般管制區」,依法也「准許原土地利用型態」,根本就不必修法。台灣保育法規的問題,不在枝節的修訂,而在諸法鬥法,例如林業單位祭出74年修訂的森林法第16條,要搶國家公園內森林的主管權,國家公園則避開直接衝突,卻在77年修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