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德國、芬蘭永續會 強調立法與民眾參與
永續發展的概念在1992年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得到確立,成為全球環境政策的重要共識依據。而環境政策一向在國際上領先各國的德國,其最明確的作為,即是在法律上加以落實。來台參加「2007永續發展國際論壇」的前柏林內政廳廳長Dieter Heckelmann,分享德國永續發展的經驗表示,「為了落實永續發展,一定要在憲法的層次加入相關條款。」德國在1994年修正憲法,根據憲法20a條款,政府必須為後代利益保護自然資源。在憲法中明列,才可促使行政、司法和立法三權的平衡發展與重視。依據憲法中的20a條款,永續發展的概念在德國獲得合法的地位,政府各單位所做的決策,也應符合永續發展的概念。例如,德國的最高法院可以判決某些法律違反永續發展,而宣布相關行為無效。Heckelmann表示,立法是為了在行政、立法部門對於永續發展策略有所遲疑時,解決彼此衝突、邁向永續發展最重要的一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