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 說多做少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將於本週送交立法院經濟與能源委員會審議,從歷史角度分析,自11年前第三屆立委任期時,既已有委員提出促進再生能源利用條例草案,而之後每一屆委員均提出相關法案,甚至於第六屆立委審議時,更是出現了七個版本,併案付委。然而此法案於審議過程的再三鎩羽,正是凸顯台灣在能源結構上調整以及再生能源推廣的困境,說得多,實際的政策獎勵少。而目前將送交審議的行政院版本以及潘孟安立委版本,其草案設計結構則是參考德國再生能源法的保證收購價格制度(Feed-In Tariff),欲向電力業以及具有自用發電裝置達一定規模的工業用戶收取費用,成立再生能源發展基金。並以此基金,提供經主管機關認定的再生能源設施類別的設施以及電價相關補貼。並要求電業針對再生能源的發電量加以併聯與收購。除最核心的發展基金來源以及保證收購價格制度外,此法亦要求一定規模以上的公共建設應設置太陽能光電設備,並針對新興技術制定示範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