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業法

  • 澎湖馬糞海膽開採期未到 查獲民眾盜採139顆海膽

    澎湖馬糞海膽開採期未到 查獲民眾盜採139顆海膽

    去年澎湖縣政府將馬糞海膽採捕期從2個半月縮短到2個月,7月1日才開放採捕,沒想到4日晚間,澎湖環保案件查察小組即在小白沙嶼海域等處查獲3起盜採案件,共沒入139顆馬糞海膽,還在漁船上發現約2公斤已去殼的海膽生殖腺。澎湖縣農漁局呼籲民眾勿以身試法,違法採捕殼徑小於8公分、在限制採捕期採捕,依《漁業法》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澎湖縣農漁局說明,由農漁局、警察局、海巡隊組成的環保案件查察小組,在小白沙嶼海域查獲漁船盜採79顆海膽、牛踏尾沿岸查獲60顆,警方已將漁船扣押,盜採海膽中的活個體則交給澎湖縣水產種苗繁殖場繼續養育,去殼的海膽生殖腺則冷凍保存作為物證。澎湖縣除了馬糞海膽外,尚有黑海膽和紫海膽,不過這兩種海膽因為風味、生殖腺較小,以及棘刺較長不易處理,所以採捕狀況尚不如馬糞海膽頻繁,但去年因馬糞海膽數量較少,風味較好的紫海膽成為替代品,目前澎湖縣政府並未管

  • 新版漁業法惹民怨 東港逾百漁民抗議

    新版漁業法惹民怨 東港逾百漁民抗議

    新版遠洋漁業三法作業公告1月22日上路,2月4日百餘位東港及琉球地區漁民及船東聚集選區立委莊瑞雄服務處陳情,痛批「漁業署逼漁民走投無路」。漁民擔心年後無法雇工出海的情形成真。以鮪延繩釣協會為主的漁民提出不應私藏活化配額、取消不必要不合理規定,回歸國際化管理、以教育代替處分、平衡審視外籍漁工問題,反對民粹治理、活化漁業經營及協商的草案應舉公告相同等六項訴求。該協會秘書長何世杰指出,新法直接取消紙本回報,全採電子回報,但電子回報會出現目測重量、魚種不準確及無法回傳的問題,在海上執行精準有極大困難,漁民大多不會操作電腦,只要一按錯就是開罰五十萬元起跳,要求放寬實際及評估漁獲差值,紙本回報應雙軌並行。立委莊瑞雄要求漁業署的應開發更便民的電子回報介面,將要求漁業署延長輔導階段,而非直接開罰。

  • 整頓遠洋漁業 修法鎖定19項重大違規

    整頓遠洋漁業 修法鎖定19項重大違規

    立法院第9屆第1會期經濟委員會1、2日審議漁業三法,經過昨(2日)一個上午討論,完成三案初審。其中「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13條,規範19項遠洋漁業重大違規事項,立法通過可依據第36條處以20~3000萬不等罰款,並得處以兩年以下收回其漁業證照,或甚至廢止。「遠洋漁業條例草案」第13條(經濟委員會通過版本,內容依據現場資料整理,定稿請依據立法院公布版本) 中華民國人不得有下列重大違規行為: 1、無漁業證照、無第6條第1項之遠洋漁業作業許可或收回漁業證照處分執行期間,從事遠洋漁業。 2、未依第9條第1項規定裝設船位回報器或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而出港。 3、未依第11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從事海上轉載、港內轉載或港口卸魚。 4、未依前條第1項規定經主管機關核准,進入他國管轄海域從事漁撈作業。 5、偽造、塗改或故意遮蔽中英文船名、船籍港名、漁船統一編號或國際識別編號之漁船標識。 6、從事漁撈作

  • 防非法捕撈 立院初審漁業法修正案

    防非法捕撈 立院初審漁業法修正案

    立法院經濟委員會今天初審通過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應國際漁業規範,將防範非法捕撈及相關罰則入法。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報告表示,根據聯合國糧農組織(FAO)報告,近年全世界海洋漁獲3成來自非法捕魚,產值約新台幣138億美元,嚴重威脅水產資源的永續利用及生物多樣性。國際間積極推動預防、制止和消除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UU)漁捕活動。農委會指出,台灣名列全球前20名漁業國家,無論船隊規模及捕獲量均相當龐大。目前與台灣漁業條件相近的韓國及菲律賓均完成修法,為因應國際漁業規範,提升我國海洋漁業管理強度,加重違規處分,因此提案修法。初審通過條文:增訂漁船赴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結條約或協定規範海域作業,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遵守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管理措施。作業漁船不得在公海或我國與國際漁業組織締約或協定規範海域,從事流網作業;不得在國際漁業組織所定的禁漁期或禁漁區作業;不得提供漁獲證明書供他

  • 台灣第4大捕鯊國 年屠殺7萬噸

    台灣第4大捕鯊國 年屠殺7萬噸

    台灣為全球第4大捕鯊國!僅次於印尼、印度、西班牙。依漁業署統計,台灣每年捕捉鯊魚量約在6到7萬噸之間,雖《漁業法》第54條明訂要將魚身連同魚鰭帶回港口,減少船艙可運載鯊魚數量,但仍有許多保育類物種遭到獵捕。全球前10大鯊魚獵捕國為中的前4名,印尼、印度、西班牙、和台灣,每年的所捕殺的數量總額,佔全球被捕殺鯊魚總量的35%。根據漁業署統計,台灣每年捕捉鯊魚量約在6到7萬噸之間。保守估計,5年來台灣等於屠殺3000多萬隻鯊魚。中國香港雖不捕殺鯊魚,但卻是最大魚翅進口國,佔全球魚翅市場90%以上。鯊魚成長速度慢,繁衍能力弱,全球鯊魚總數量30年來減少了90%。台灣防止虐待動物協會(TSPCA)表示,因為魚翅價格較高,漁業者為了節省船上空間,並帶回更多的魚翅,常會割下價值昂貴的魚鰭,然後將魚身丟回海裡。當鯊魚沒有鰭,牠們就無法游動與呼吸,隨後沉入海中,痛苦的死去。台灣動保團體呼籲,多種鯊魚瀕臨滅絕

  • 暖暖溪8年保育全破功 「魚藤」弄死千尾魚

    暖暖溪8年保育全破功 「魚藤」弄死千尾魚

    封溪8年的暖暖溪,今年7月1日才開放雙龍橋以下河段供民眾垂釣,沒想到11日發生毒魚事件,魚屍遍布河面,警方12日凌晨逮到毒魚的曾文燮,他坦承以「魚藤」毒魚,訊後依違反漁業法將曾某移送法辦警方調查,來自桃園的50歲的曾嫌12日凌晨在暖暖溪,以俗稱「魚藤」的植物,取其根部汁液加工灑在暖暖溪「迷昏」魚群,再撈起供自己食用,甚至還分送朋友享用。曾嫌僅承認昨天毒魚事件,至於11日是否另有兇手,警方仍繼續偵辦中。暖同里長李傳河說,暖暖溪封溪保育8年,好不容易開放部分河段供民眾垂釣,沒想到才10天,就發生毒魚事件。上千尾死魚屍體從雙龍橋段漂流暖暖親水吊橋,恐怕十年都無法復育。

  • 捕鯊須「全魚上岸」 台灣即將踏出亞洲第一步

    捕鯊須「全魚上岸」 台灣即將踏出亞洲第一步

    漁業署擬修改行政辦法,規定漁民捕鯊,必須全魚上岸,否則將開罰。對此,台灣動物社會研究會與國際人道對待動物協會(HSI)兩團體表示肯定。台灣若在短期內實現修法,則將成為亞洲第一個規範鯊魚全魚入港的國家。漁業署對媒體表示未,來將根據《漁業法》修訂三大洋作業管理辦法,明訂捕鯊必須「鰭不離身」,全魚上船,否則開罰。國際間雖有美國、哥斯大黎加都已採取相同措施,但在亞洲仍未有國家如此先進。兩團體根據美國保育組織今年初的研究報告,台灣是全球排名第4的捕鯊大國,此一政策對於全球海洋保育是極為重要的一步。事實上世界上有些國家即嚴令不得捕鯊、不讓捕鯊船靠岸,甚至連看到鯊魚在船上都不行。帛琉是第一個,最近則有巴哈馬成為第4個國家。杜絕finning 才能永續海洋生態

  • 濕地法受阻 環團籲總統兌現政見

    濕地法受阻 環團籲總統兌現政見

    今年4月總統馬英九親自走訪大城濕地,不但承諾不在彰化蓋國光石化,並將盡速通過具國際水準的溼地法。然而,本屆立院會期,內政部濕地法草案(濕地法)不但未送案,由民間提出的濕地法草案也於24日程序委員會遭國民黨團杯葛,未排入期程。環團質疑馬總統的政見再度跳票,呼籲國民黨團不要阻擋,讓溼地法在下周二的程序委員會有送審機會。溼地與森林被喻為土地之腎、肺,吸納二氧化碳的能力,濕地又比森林高上好幾倍。此外濕地還有調節水位、氣候,過濾有害的化學或有機廢物,提供動植物生存所需的環境和食物的功能。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秘書長林子淩即說,要節能減碳就要濕地,目前卻沒有任何法令能保護濕地,民版濕地法立院程序委員卻不排入本會期,連審議討論的機會都沒有。林子淩說,濕地保護才是漁業的銀行,才能保留基因庫;也唯有法令的制定才能保護濕地,編列經費,經營管理。濕地法的立法精神在於促進濕地的「明智使用」(Wise use),民版濕地

  • 平溪封溪禁漁3年 釣撈開罰

    平溪封溪禁漁3年 釣撈開罰

    台北縣政府農業局說,台北縣平溪鄉當地民眾認為河川中的魚種有保育的需求,4月8日起進行為期3年的全鄉封溪禁漁,除開放垂釣期可垂釣外,禁漁期間在溪中垂釣、撈蝦及徒手捕抓都將開罰。禁漁的3年內,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則開放基隆河主要河道與平溪國中旁(冬瓜寮坑溪與基隆河交界)至瑞芳鎮界止開放垂釣,開放垂釣期間仍禁止其他採捕水產動植物等行為。農業局表示,鄉內的溪流中,有苦花、石斑、一枝花等魚種,面臨數量逐年減少的危機。平溪鄉民達成共識,向縣府提案,希望能藉由封溪禁漁,恢復河川的生機,讓平溪朝生態觀光旅遊發展。瑞芳分局指出,禁漁的期間,民眾以垂釣、撈蝦及徒手捕抓等方式來採捕水產動植物都算觸法,將依漁業法第65條第5款規定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 後龍溪查獲架網捕魚蟹 拆網

    後龍溪查獲架網捕魚蟹 拆網

    苗栗縣政府上周二度獲報,在苗栗市後龍溪新東大橋、玉清大橋下發現民眾違法架設固定漁網捕捉毛蟹,因網具攔阻整個河面,所有魚蟹都被困,縣府立即派員拆除,訓斥初犯民眾,如再被查獲將依法移送。 縣府表示,為復育後龍溪生態,縣長劉政鴻今年在後龍溪放流鯽魚3千餘斤、鯉魚苗20餘萬尾、另有泥鰍苗、鯰魚苗,還放養毛蟹,希望重新恢復後龍溪的生態,讓縣民未來可以賞景、垂釣,但不容許以網具捕撈魚蟹。 縣農業局表示,上星期接獲檢舉後,立即指派專人趕赴現場,發現民眾選擇後龍溪最窄的河道,以固定網具攔截河流,他們現場拆除網具,發現不論大小魚都被纏死在漁網中,令人痛心。 縣府指出,架設固定漁網斷絕魚類回游路徑捕魚者,違反漁業法規定,可處以拘役或科15萬元以下罰金;如果只為幾隻魚蟹而被重罰,實在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