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月光案二審無罪 高雄環保局支持檢察官上訴
日月光位於後勁溪的排放口。攝影:蕭敬憲高雄市政府環保局於102年12月14日起連續5日針對日月光公司K7廠進行功能評鑑,確認 K7廠之廢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另100年起至102年10月間日月光公司K7廠多次違反水污染防治法,其中有5次不符合放流水標準,所以日月光公司K7廠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絕非單一違規事件,故二審判決日月光排放廢水污染後勁溪案無罪,應僅屬個案的法律判斷,對於與一審判決適用法律不同之處,應得上訴第三審表示不服。二審判決另以日月光K7廠的廢水是經由廢水處理設施處理後,再以管線或溝渠排放,即認定其非屬事業廢棄物的範疇。然依廢棄物清理計畫書所載,廢水也是廢棄物的申報項目,並非只限金屬電鍍製程所產出的污泥,始屬製程有害事業廢棄物,況102年10月1日當日環保局人員已命日月光K7廠停止排放,惟日月光公司仍執意排放,故難謂當天之廢水已經廢水處理設施處理,自不得排放至後勁溪,尤其是依法應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