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監測不周 圍堵不力 環保署何用
台塑高雄仁武廠地下水及土壤污染嚴重超標事件,環保署未要求台塑停工,而是認同台塑宣稱污染已控制說詞,讓台塑仁武廠污染可能持續。環保署未能預防於先,事情爆發後,又讓仁武廠繼續運作,未來可能釀成國賠事件。 根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此案第一個爭議點是台塑承認91年就知道廠區有污染情形,到95年才改善完成。長達4年時間,環保署及高雄縣環保局竟然毫不知情,顯示環保單位沒有善盡監督之責,公權力睡著了。 另外是停工爭議。環保署根據土污法第15條第一項規定:「環保單位為減輕污染危害或避免污染擴大,可命污染行為人停止作為、停業、部分或全部停工。」環保署認為現在沒有更積極證據證實仁武廠污染擴大,因此暫不要求停工。 但此案弔詭之處在於,仁武廠污染即使沒有擴大,單看檢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