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環境權入憲」是靈藥?環團應三思
今年全國NGO環境會議之主題為「環境權入憲」,希望將環境永續的概念明述於憲法之中,以期杜絕當前政府所進行或許可、但對環境造成破壞之「合法」開發與污染行為。環團初衷雖為良善,然我國修憲門檻極高,加上修憲此舉猶如開啟潘朵拉之盒,諸多議題與爭論將會蜂湧而出。於此背景下還欲定義出各方皆有共識之「環境權」,不啻為緣木求魚。國際間僅有兩項區域性人權條約明文納入環境權,環境權入憲也非各國的主流作法,此一現象與環境權的實質內涵難以定義與踐行有關。首先,環境生態本身處於一種複雜多變的狀態,加上人類基於各種發展需求而對環境資源予以取用與配置,使得環境議題充滿著不確定性,繼而的環境政策亦有其動態性質。基此本質建立之「權利」勢必為模糊的概念,難以精確界定其內涵與範圍。此外,在定義未清的情況下,仍有賴大法官為具憲法爭議的環境訴訟做出最終決判,這將引發純粹法學訓練之法官,是否適合評斷這些承載價值(value-l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