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心王光祿釋憲案 57個動保團體呼籲:任何狩獵行為都應受規範
2013年布農族獵人王光祿(Tama Talum)因未於《野保法》允許的傳統文化祭儀期間、違反《槍砲條例》使用土製長槍,上山獵捕保育類的台灣長鬃山羊與山羌給年邁母親吃,2015年遭判刑3年6個月定讞。2016年檢察總長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2017年最高法院聲請大法官釋憲,本月9日召開憲法法庭言詞辯論,預定於1個月內公布解釋。由於此案是原住民相關議題首次進入釋憲法庭,除了原民團體、保育團體相當關心,今(19日)57個動保團體也來到司法院前發表共同聲明,針對此次歷史性的判決,呼籲大法官平衡考量各族群文化與台灣生態環境,並訴求任何狩獵行為都應根據野生動物保育現況來管制,不該成為不受限制規範的「基本權利」。「非營利自用」狩獵行不行? 野保法與原基法不一致《野生動物保育法》(以下簡稱野保法)規範任何人皆不得任意獵捕野生動物,原住民族僅能基於傳統文化、祭儀需要,允許申請狩獵。根據法院判決,王光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