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付錢做環保?──製造者延伸責任在台灣
垃圾車來了,一手拎著垃圾;另一手提著瓶瓶罐罐。目前台灣大部分縣市已於今年起已強制實施垃圾分類,隨著垃圾分類走入台灣人的生活,資源回收工作已逐漸看出成效。但是,十多年前剛起步時,曾有跌跌撞撞的摸索期。資源回收工作一直無法有效管理,直到推行將空寶特瓶拿去商店換回收金的政策,以及在便利商點廣設回收點後,資源回收率才有起色,民眾的回收觀念也在此時開始建立。因為台灣的資源回收政策,主要由製造者繳交「回收清除處理費」給政府機關,這在1988年就規定在廢清法中,因而稱為最早落實製造者延伸責任國家之一。然而,「落實」製造者延伸責任,是否由業者繳費,就算完成製造者責任的履行?四個面向 完整規範責任目前台灣環保署公告製造者延伸責任之「應回收廢棄物」30多項,包括廢機動車輛、廢電腦、廢電池、廢容器、廢冰箱、廢冷氣機、廢照明燈管等。所謂製造者延伸責任的「延伸」,是將製造者的責任延伸至產品整體的生命週期,確切的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