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廢清法修正草案漏洞多 濫開廢棄物再利用之門
環保署日前(8月29日)於高雄召開「廢棄物清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公聽會」,民間環保團體認為修正後條文,將濫開廢棄物再利用之門,並幫助業者免除刑罰與管制。環保署昨日則表示,「修法只是法律條文結構上的調整,並無任何實質改變。」廢清法修正草案第5條第6項修改為「第2項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其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視轄區內特殊需要,增訂其他一般廢棄物回收項目及其回收、清除、處理、再利用方式,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而第41條第1項第2款又將修正後的第5條第6項也列為不須具備許可。 成大法律系助理教授王毓正表示,草案第5條第6項的弊端在於以後只要被中央主管機關或地方主管機關公告為「一般廢棄物應回收項目(資源垃圾)」,則其回收、清除、收集、清運、中間處理、再利用、最終處置皆不受到第46條第1項拘束(許可制),也沒有第46條刑罰的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