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百年歷史(五):對比我國文化公益信託現況
編按:今年環境信託專欄由台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碩士生林昀璇,帶我們瞭解百年老店英國國民信託組織的發展歷史。6月專欄開始介紹台灣文化公益信託現況,並與英國國民信託比較,做為台灣借鏡。公益信託概說我國的信託法是1996年立法通過,依信託法第1條,稱信託者,謂委託人將財產權移轉或為其他處分,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為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產之關係。財產所有權名義上是屬於受託人所有,受託人必須依據信託本旨為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信託財產移轉之後,委託人對於信託財產無直接支配的權利。信託成立的方式依信託法有3種,分別是契約信託、遺囑信託與宣言信託,宣言信託依信託法第71條為法人對外宣言同時為委託人及受託人,特色是成立簡單,但監督困難,因此在法制上採取許可制並且僅限於公益信託。信託依受益的對象區分為私益信託及公益信託,本文所探討者即為公益信託。公益信託依信託法第69條,稱公益信託者,謂以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