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促進政府與民間合作推動環境教育
教育部為促進政府與民間團體在環境教育方面的合作,已於中華民國89年12月2日至3日,邀請國內相關部會、學術機構、教育界人士及自然保育、環境保護等民間團體共約80個單位,計160餘人,在台北市召開大會。會後與會人士一致決議,政府應儘速制訂與公布「環境教育基本法」,並發表宣言如下: 我們認知到,台灣數十年的發展,創造了舉世注目的經濟奇蹟;但本土生態與環境也遭受嚴重的威脅與破壞...1972年「斯德哥爾摩人類環境宣言」、1979年「貝爾格勒環境教育宣言」,及1992年「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等許多國際宣言中,一再強調「環境教育」的重要性。環境教育不但被公認為環境保護與管理的最根本、最重要工作,環境教育的推展更應該促進公私部門的「夥伴關係」... ...所有與會者對於本次大會主題「教育部與民間團體結合成夥伴關係」,共同推動環境教育計畫,有深度的期許,更希望在體制內的教育體系合作基礎上,逐步擴大到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