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泉法

  • 溫泉法緩衝期屆滿,水利署籲業者合法申請

    溫泉法緩衝期屆滿,水利署籲業者合法申請

    長達10年的溫泉法緩衝期已於2013年7月1日結束,今後若沒有取得水權、經營開發許可或溫泉標章,都必須依法開罰。根據溫泉法,現在的相關罰則幾乎都由地方政府執行,但若要即日起嚴格實施,恐怕9成以上的礁溪溫泉業者都要面臨關門歇業或罰鍰,這無異在考驗宜蘭縣政府的執法作為,之後可能影響的旅遊商機也讓縣府頭痛。水利署呼籲尚未合法申請的業者,切勿觀望擅行取水或營業以免違法受罰,並保障民眾質優安全的泡湯環境,讓臺灣溫泉資源及溫泉產業得以永續發展。溫泉取之於大自然,過去一般溫泉區相關人士總是認為免費使用,理所當然;但面對溫泉法上路之後,如何更周全的考慮到公平正義原則是相關行政與立法單位還需要進一步去思考的問題。

  • 管管溫泉

    管管溫泉

    這是上天給予台灣最珍貴的寶藏之一,溫泉不但能療癒身心,還伴隨蓬勃商機。長期自由發展,形成一處處溫泉王國。複雜的管線,彷彿產業現況,紊亂,急需重整秩序...深深的地井,將溫泉抽離地底,集中送往湯屋,讓遊客舒服地被池水包圍,身體由內而外,整個暖和起來。台灣得天獨厚,本島除了彰化雲林之外,到處都有溫泉。在泉源豐富的地方,商圈逐漸形成,取用的人多,問題也跟著來。長期自由揮灑,讓溫泉區的發展,彷彿脫疆野馬,過度取用將會造成泉源水溫降低與地下水位下降的問題,加上溫泉區內的違法土地利用、違章建築,導致亂象叢生。想改變就必須進行管制,民國92年制定的溫泉法,就是希望能保障溫泉資源。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組長王藝峰表示,因為資源有限,為了避免業者良莠不齊,提供給百姓不符合標準的水質,希望將取供事業納入法規。另外也期盼有溫泉區管理計畫,透過整體規劃來建立秩序。依照溫泉法規定,業者必須同時取得開發許可、溫泉水權

  • 溫泉法修正緩衝期再延3年 至今8成業者未取得溫泉標章

    溫泉法修正緩衝期再延3年 至今8成業者未取得溫泉標章

    2003年經濟部水利署公布《溫泉法》,將長久以來未管制的溫泉業者納管,給予立法前已存在的業者7年緩衝期(2010年再修法延3年),但就在今年7月1日即將屆滿前,蘇清泉等24位委員提案再延三年。22日立法院經濟委員會初審此提案,包括蘇清泉、丁守中、楊瓊瓔、張嘉郡等立委都質詢經濟部長張家祝要求再延緩衝期;另一方面立委田秋堇、林淑芬反對。經濟部則提出折衷案,緩衝期不再延長,但同意「特殊個案」由地方報中央核定後公告,可再延長三年,經協商後今依此版本初審通過。(特殊個案:依溫泉法劃設的溫泉區,如經地方政府認定因天災復建、安遷、或涉及國家土地管理政策調整需要,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不過,在經過漫長的10年之後,還必須為這些「特殊個案」開小門實在令人難以理解。是業者自己的因素拿不到合法登記、還是機關未善盡協助業者之責?緩衝期一延再延,又如何給那些早早配合改善的業者一個說法?而一旦有了緩衝期保護,業者又可

  • 全台溫泉業75%違法 7月開罰

    全台溫泉業75%違法 7月開罰

    墾丁悠活麗緻翻版?10年緩衝期的溫泉法7月1日到期,全台537家溫泉業者,至今僅130家取得合法溫泉標章,台北市紗帽山、新北市烏來、台中谷關、宜蘭礁溪、花蓮瑞穗、台東知本等著名溫泉區,多數業者都成違法經營,將受罰或被拆除,民眾泡湯選擇將減少,寶來及不老溫泉區還將成絕響。經濟部水利署保育事業組長王藝峰表示,溫泉法規定,未在期限內取得溫泉標章業者,各縣市政府7月2日起將開罰,最高罰30萬元,並可連續處罰,還可拆除違規建物。溫泉法到期 將罰款或拆違建民國92年7月公告的溫泉法,限制業者必須取得溫泉標章始得經營溫泉業務,以確保民眾泡的是真正的溫泉,原本7年的緩衝期,後因申請標章業者家數太少,修法再延3年。10年大限將於今年7月1日到期,交通部觀光局委請各縣市政府大清查,日昨確認僅349家取得合法建照,合法率65%,而合法業者中,取得標章可經營溫泉服務,則只有130家,合格率僅24‧2%,即超過4分

  • 「都快十年了,老闆!」 環團:溫泉治理還要再延?

    「都快十年了,老闆!」 環團:溫泉治理還要再延?

    「三年之後又三年,都快十年了,老闆!」警匪片經典〈無間道〉台詞居然將在立法院上演?《溫泉法》於2003年7月公布,歷經7年緩衝與3年再緩後,將在本週三22日,再次於立院經濟委員會中進行再度延期的修正案。民間團體對此大表不滿,於20日與立委田秋堇、林淑芬一同召開記者會,直稱如此「就地合法」根本是持續製造災因子、累積災難能量。立法目的「為保育及永續利用溫泉」的溫泉法,全文32條在2003年7月2日制定公布,企圖好好管理我國溫泉區無照開發、超限利用的亂象。其中第31條第2項有「現已開發溫泉使用者,為能於一定期限內取得合法登記之業者,應有七年之緩衝期限改善辦理。」而第13條第1項更明示「溫泉區之劃設,應優先考量現有已開發為溫泉使用之地區,涉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用地之變更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調土地使用主管機關依相關法令規定配合辦理變更。」

  • 溫泉業者合法登記 再延2年

    溫泉業者合法登記 再延2年

    輔導溫泉業者合法化其實是一個老議題!由於國內溫泉業者大多位於山坡地及河邊山區,依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及建管等相關規定,目前稱得上合法溫泉業者將不超過百家。行政院新聞局長江啟臣表示,「溫泉法」早在2003年7月2號公布,並在2005年7月1日開始實施,當時就定下7年的緩衝期,也就是今2010年7月1日到期,可是由於配合部分法令修改,這次修法特地再延長2年緩衝期。這次草案修正主要重點包括:配合礦業法刪除「地熱」為該法所稱之礦,無須受礦業法之規範,亦無庸取得溫泉礦業權,刪除有關溫泉礦業權、礦業權、礦業技師及礦業法等文字。其次,在溫泉法施行前,已開發溫泉使用者,其溫泉開發及使用計畫書得以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替代;未達 一定規模且無地質災害之虞者,其溫泉使用現況報告書得以簡易溫泉開發許可申請書替代。另外,就是特明定為確實解決實務上溫泉地區不符土地分區使用管制、地下水管制及國家公園管制等整體通案問題,將緩

  • 徵收溫泉費,集合住宅也有份

    徵收溫泉費,集合住宅也有份

    溫泉法實施後,溫泉取用費將追溯自2006年元月起開徵,宜蘭縣政府將從1日起陸續寄發繳費單,依法,不僅溫泉飯店業者要繳錢,當地標榜有溫泉的集合式住宅也必須繳費,31日許多住戶表達強烈不滿,強調沒有訂出完整的配套措施,不排除集體拒繳。溫泉法第11條規定:「凡取用溫泉供自己或他人使用者,均屬溫泉取用費徵收對象。」以礁溪鄉為例,除了飯店業者,部分公寓大樓也有溫泉,因此,住戶也要繳交溫泉取用費。「溫泉世家」第1期管理委員會主委張圳成表示,現有174戶中,實際居住僅10幾戶,其餘只在假日才會來住,使用溫泉次數差異極大,若要所有人平均分攤費用,如何教人心服口服?他還說,有些住戶是承租人,這筆錢到底應該是要屋主出還是由房客負擔?再者,目前使用溫泉又沒有專用水錶,只能以用電量推估,正確性有待商榷。對此,縣府工務局局長呂學麟表示,理論上2月15日前,礁溪鄉應有32處集合式住宅必須申報溫泉使用量及繳費,但至31

  • 環團揭露太魯閣國家公園多項違法疏失 要求處長下台負責

    環團揭露太魯閣國家公園多項違法疏失 要求處長下台負責

    繼日前天祥遊憩區BOT案引起爭議後,太魯閣國家公園管理處再遭抨擊,被指行政違法層出不窮。民意代表和民間團體,7日由在立法院中興大樓召開記者會,針對太管處處長黃文卿任內連續多件違法弊端提出質問。立法委員林淑芬認為處長黃文卿未能善盡國家公園管理人之職責,並有圖利瀆職之嫌,應立即下台。營建署署長李武雄表示一切依法行事,而太管處是否失職將由國家公園組調查後處置。根據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的調查顯示,太魯閣國家公園近年來進行的營建工程有諸多疑慮,從邀請記者遊墾丁買單問題、布洛灣山月村渡假小屋OT案、閣口台地活動中心新建工程,其中以天祥遊憩區BOT案同時違法促參法、資訊公開法、溫泉法、環境影響評估法、國家公園法最為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