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休漁獎勵 漁業署預告草案「舢舨漁筏休漁120天每艘奬勵2萬元」
為了鼓勵漁民在一定時間內在港休漁,漁業署原本訂有「自願性休漁實施作業要點」,近日再依漁業法59條之一第二項規定預告「自願性休漁獎勵辦法」,其中每艘舢舨及漁筏的獎勵金從原本的9600元提高至2萬元。辦法中的休漁規定「漁船領有特定漁業執照,且非屬活魚運搬船、專營娛樂漁業或漁業權漁業之漁船」、「休漁獎勵期間內,漁船累計出海作業90日以上,及在國內港口休漁120天以上」即可申請。先前傳出有漁民為了領取休漁獎勵出港後隨即返港,因此在辦法內也明訂出港作業時間要達4小時才能計算出海作業1日,希望真正的漁民再來參加休漁的制度才是符合漁業署的期待。原作業要點中規定如舢舨、漁筏等獎勵9600元,而獎勵辦法中變成2萬元,再以12噸的漁船計算,原本獎勵金一艘為21600元,新辦法計算後則變成38000元。另,新辦法中也明訂獎勵金上限為20萬元。據漁業署統計,全台約有2萬2千艘漁船,去年參加休漁的約有近萬艘、支出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