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災後縣市鄉鎮市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要點依行政院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訂定。 災區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推動災後社區重建,應分別設重建推動委員會。各受災社區得視需要設重建推動委員會。

災後縣市鄉鎮市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本要點依行政院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訂定。 災區各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為推動災後社區重建,應分別設重建推動委員會。各受災社區得視需要設重建推動委員會。

災後社區重建計畫內容及作業規範
依據行政院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88年11月9日第8次會議核定之「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訂定。災後社區重建計畫之擬訂,依本規範辦理。

災後重建計畫工作綱領
本工作綱領主要內涵除揭櫫重建目標及基本原則外,並訂定重建的架構、確定各重建計畫範圍、編制內容、格式、編報流程及時程、各部會的分工、計畫審議核定的程序及配合措施等,以建立共識,俾利重建計畫之研擬與推動。

九二一震災後簡化區域計畫程序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本規定適用區域為總統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界定之災區。

剩餘臨時住宅配住實施要點
為有效運用安置921受災戶之剩餘臨時住宅,及適時發揮社會救助功能,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更新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為迅速確定須辦理整體更新之地區,以利災損房屋早日重建,應依此規定辦理整體更新地區之劃設。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九二一震災災區建築管理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災區雜項工作物、農舍或五層以下非供公眾使用之合法建築物,經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認定係因地震損壞,必須拆除重建或改建或修建者,於89年3月24日以前申請建築者,得依本規定簡化。

九二一震災地區都市計畫程序簡化作業規定
依據中華民國88年9月25日緊急命令執行要點第6點第2項規定訂定之。 適用範圍:921震災後受災之都市計畫地區。

震災戶臨時屋組合區住屋管理要點
為安置地震受災戶居住生活,確保臨時住屋品質及安全,並於居住期間達到自制自律之目標,特訂定本要點。

九二一受災戶使用臨時住宅分配作業要點
政府為安置921受災戶特訂本要點。行政院安置組、一般民間團體或熱心人士所提供之臨時房屋(含貨櫃屋)均適用本要點。

九二一震災住屋全倒、半倒之受災戶承購國民住宅作業規定
配售國民住宅範圍: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待售及即將推出之國民住宅(不含店鋪、辦公廳等)。 申請對象:災前之自有房屋全倒、半倒經政府機關核發證明文件,其本人(或繼承人)及配偶均無其他自有住宅者,均得跨縣市申購;惟以一戶為限。

九二一大地震安置受災戶租金發放作業要點
發放範圍:凡屬921大地震影響之受災戶(含台北縣、市)均適用。 發放對象:以災前實際居住之自有房屋經鄉(鎮、市、區)公所評估為全倒或半倒之受災戶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