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業法修正之後:展望電業自由化 台灣需要一套健全的憑證系統
編按:電業法修正通過後,要如何讓民間的再生能源發電進入市場,仍有長遠的規劃要走;本文談及目前台電的綠電購買制度及證明書,對有需求的企業幫助有限,長遠之計,必須從建立與國際接軌的憑證制度著手。適逢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成立的「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4月21日揭牌前夕,作者期待本文拋磚引玉,引起更多關注與討論。電業法修正案自民國84年第一次送進立法院,期間進進出出多次,至今已20餘年,終於在今年(民國106年)1月11日晚間,於立法院三讀通過。但通過之修正案並非一次到位的全面改革,而是先開放第一階段的再生能源(俗稱綠電)發電業及售電業進入電業市場,並優先讓綠電上網;台電方面則將輸配電以外之業務分工出去給發電及售電業者。過去台灣電業的結構為垂直式整合,亦即由台電包辦從發電、輸配電到售電之所有業務,個體戶或企業無法選擇發電來源,也無法成為售電業者。這些皆由《電業法》規範,若想要自由售電購電,必須修改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