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嘉容

  • 針對環保署2012.11.21〈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的嚴正聲明

    針對環保署2012.11.21〈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的嚴正聲明

    「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的全國學界連署行動,至(民國)101.11.28為止已經有七百餘位學者參與連署,並於101.11.21於台大校友會館舉行記者會,向全國提出我們的呼籲。當日,環保署亦於官方網頁上公布【以最高行政法院的判決澄清「拆除美麗灣違建 捍衛法治國尊嚴 全國學界挺身而出」記者會主張的誤謬】。我們必須嚴正指出,環保署該項反駁,充滿了對我國環評法制的不當扭曲見解,身為國家環境事務的主管機關,環保署一再地傳達錯誤的法律見解,實乃破壞我國法治體系之元兇之一,對此,我們深深地為我國法治國的立國基礎遭到無情侵蝕感到痛心!以下,我們分別針對環保署的聲明內容,說明環保署扭曲法令之處。我們必須指出,用地是否「合法開發」、「合法建築」,必須依照相關法規始能決定,事屬當然,無待贅言。但「渡假村」是一種「觀光旅館」,依照發展觀光條例第21條規定,觀光旅館必須先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領取觀光旅

  • 美麗灣渡假村甘願做小的玄機

    美麗灣渡假村甘願做小的玄機

    6月2日台東縣政府即將再次審理美麗灣渡假村環評案,然而,此案年初才沸沸揚揚的被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其原來的環評違法,應予撤銷,美麗灣公司本來還在考慮要不要聲請國賠,雖言猶在耳,不過旋即發現重新申請環評,反倒是更快速的方法。不過,究竟是「誰」有權審理美麗灣環評案?環評法第7條:「開發單位申請許可開發行為時,應檢具環境影響說明書,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並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主管機關審查」及環評法施行細則第12條:「本法所稱主管機關,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或審議開發行為之層級定之」規定可知,環評主管機關的層級是跟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層級走。美麗灣渡假村的目的事業是旅館業,旅館業又分為「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從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7款:「觀光旅館業:指經營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對旅客提供住宿及相關服務之營利事業」、第8款:「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