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張譽尹、楊品妏:將深澳電廠環差之怒化為修法力量
深澳燃煤電廠擴廠環差案於3月14日環保署環評大會,由作為主席的環保署副署長詹順貴投下關鍵一票,而做成「審核修正通過」之結論,引起社會譁然。詹副署長事後說明其投修正通過,在於現行《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並未給予委員會就影響比原案較為輕微的案件予以重做環評之空間,故深澳電廠的環差既已比原先的環評規劃影響輕微,若投下「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就無法符合《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之規定。然而,有論者認為,《施行細則》第38條1項5款是「對環境品質之維護,有不利影響者」,6款是「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可依此兩款作為投「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境影響評估」一票的依據,故認為詹副署長應該投下重新辦理環評那一票。之所以有此認知差異,在於對「環境影響差異分析」在《施行細則》第38條的解釋差異。38條規範的是開發單位變更申請內容「應就變更內容」重新辦理環評的認定標準,一方認為,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