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登錄真實性確保與違法責任
由於我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係採強制查證,即係期許透過第三方的查驗機構公正地登錄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數據。然而,查驗機構的公正性不足以確保負有登錄義務的事業必然將正確的組織邊界及營運邊界資料完整地提供予查驗機構,而仍可能基於商業考量,而作出取捨。甚且,不論係事業或是查驗機構,確保登錄資料真實性之方式,乃僅限於刑法第213條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的罪責的威嚇作用。然而,卻欠缺協助及鼓勵事業提出完整資訊的配套措施。除了以消極地避免欺瞞的刑罰威嚇外,澳國法例亦提供積極的措施以協助及鼓勵控制公司申報的溫室氣體盤查資訊臻至完整:1.命第三人提供資料澳國國家溫室氣體及能源申報法section 20 (3)在實施盤查的過程中,若有相關資訊係由第三人持有,且控制公司對於該第三人並無資訊請求之權利時,溫室氣體及能源資料辦公室亦得命令第三人提供。若第三人拒為提供,將面臨行政裁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