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翰

  •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登錄真實性確保與違法責任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登錄真實性確保與違法責任

    由於我國溫室氣體盤查登錄係採強制查證,即係期許透過第三方的查驗機構公正地登錄溫室氣體排放的相關數據。然而,查驗機構的公正性不足以確保負有登錄義務的事業必然將正確的組織邊界及營運邊界資料完整地提供予查驗機構,而仍可能基於商業考量,而作出取捨。甚且,不論係事業或是查驗機構,確保登錄資料真實性之方式,乃僅限於刑法第213條及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的罪責的威嚇作用。然而,卻欠缺協助及鼓勵事業提出完整資訊的配套措施。除了以消極地避免欺瞞的刑罰威嚇外,澳國法例亦提供積極的措施以協助及鼓勵控制公司申報的溫室氣體盤查資訊臻至完整:1.命第三人提供資料澳國國家溫室氣體及能源申報法section 20 (3)在實施盤查的過程中,若有相關資訊係由第三人持有,且控制公司對於該第三人並無資訊請求之權利時,溫室氣體及能源資料辦公室亦得命令第三人提供。若第三人拒為提供,將面臨行政裁罰。

  •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查驗機構的地位及倫理規範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查驗機構的地位及倫理規範

    因為溫室氣體之盤查乃新興之議題,事業就其溫室氣體之排放量進行盤查,因對於盤查方法及規範內容之解釋及認知可能與國家溫室氣體之管制主管機關有落差,因此不論我國或澳國皆賦予查驗機構於溫室氣體盤查機制上協助國家查核的作用,其地位如同查證企業財務報告的會計師。從而,查驗機構的公正性及其相關機制設計,亦將影響溫室氣體盤查結果的正確與否。因此,對於查驗機構的倫理規範及其違反時之責任,亦為相關法制建立時不可不察的關鍵。(一)我國採取之倫理規範屬行政指導且內涵有待明確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法草案第11條第3項規定,事業就其盤查資料規定必須經由查驗機構完成查證,始得登錄。換言之,事業必須經由查驗機構出具查證總結報告,始符合登錄要求。 就查驗機構之管理,我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所訂定之「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理溫室氣體查驗機構作業原則」主要乃在處理查驗機構的設立程序,就設立後之查驗作業乃僅以「查驗機構依本作業原則向本署提

  •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的主體及其組織邊界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的主體及其組織邊界

    溫室氣體排放的盤查為溫室氣體排放減量機制推行的前提,也因此如何認定盤查主體將影響盤查結果之正確性。從盤查結果正確性的利益歸屬(或危害迴避)來說,由溫室氣體排放源的所有權人來承擔,固然有其道理。但是在經營與所有分離為企業經營主流的今日,由實際上的營運控制權人來承擔盤查之責任,提早建立其對於溫室氣體管制的心理建設,對於日後溫室氣體減量機制的推行,或能著力更深。本文將延續本次專欄的法例比較方式,藉由澳國法制作為借鏡,提供我國思考相關建制時的不同面向:(一)我國1.盤查登錄主體就盤查登錄主體的定義上,本法草案第11條僅以「事業」作為規範對象,其定義依本法草案第2條係指「具有排放源」之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設有廢棄物處理場(廠)之機關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對象。其規範語句甚為抽象,於現今大規模的企業集團情形,如此規範語句之涵義是否能指涉至負責總體決策的上游公司,而使其負有盤查登錄

  •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溫減法制與能源政策的競合

    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溫減法制與能源政策的競合

    溫室氣體減排政策乃國際間近年來的重要議題。然而,整體減排政策的推動,均係以溫室氣體盤查作業作為基礎。陳伯翰律師是台灣執業律師,具台大公法碩士學位,並為環保署溫室氣體認證之查驗人員。他分別著有相關文章,將我國溫室氣體的盤查登錄機制與今年將正式實施溫減法的澳國法例作比較,期望能以「溫室氣體盤查登錄法制比較」的專欄方式呈現,作為我國溫減法立法的參考。一、各行其事的我國能源及溫室氣體減排政策根據行政院環保署的溫室氣體排放統計,我國溫室氣體排放有95.6%主要係來自於能源部門。由是可見,我國能源政策與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攸戚相關。我國自2009年起即有推動減碳四法的呼聲,其中涵蓋能源管理法、再生能源發展條例、溫室氣體減量法以及能源稅條例。然而,目前僅有能源管理法以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立法通過,至於溫室氣體減量法草案及能源稅條例草案尚在未定之天。(一)減碳四法:四輛車廂的三頭馬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