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紘麟

  • 就是要脫

    就是要脫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發起「626裸體護沙灘」的活動,以裸體方式凸顯核四工程動工後由於重件碼頭興建,導致鹽寮、福隆沙灘大量流失的問題。但是,台北縣警局瑞芳分局卻表示,對於6月26日的護灘行動,將祭出集會遊行法與社會秩序維護法,以妨害風化罪嫌移送。裸體抗爭的手法,是弱勢社會運動團體的「最後一搏」,也是國外社運廣泛運用的抗爭模式;至於裸體抗議是否是猥褻行為,在大法官會議第407號解釋文中已經指出,「猥褻出版品當指一切在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並引起普通一般人羞恥或厭惡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之出版品而言。」也就是說,猥褻的定義在於指涉「性慾、羞恥感或厭惡感」等道德感情,更何況只要未達「三點全露」的地步,在實證上也不構成猥褻行為。對於社會運動團體的策略與創意,警方不但不能以與時俱進的方式調適看待社運多元化的表現,反而以反動倒退的僵化法條進行打壓恫嚇,顯示警方對於社運團體長期以來一以貫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