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嘉男

  • 荒野不荒 人與自然有多遠,有多近

    荒野不荒 人與自然有多遠,有多近

    蔚藍海洋、鬱鬱森林,作為人類的我們總是在生命某些片段受到自然召喚;蟲魚鳥獸、山林水土,澎湃的生態韻律與豐饒的生物資源吸引著我們,這是人類與自然共舞的節奏。在工業革命前,我們使用自然資源創建了各式文明軌跡,然而剎那靈光一閃的躍進,人類跨入機械時代,大量資源被過度使用,環境匱乏危機浮現,我們開始嘗試用人為手段控制危機,環境保護的概念從1960年代浮現,到1992年里約熱內盧地球高峰會上「永續發展」概念被正式提出。台灣環境運動的脈絡,起因於環境破壞與公害上的抵抗,所尋求的是一種保護措施,但這種「保護」,背後連帶影響卻不僅是自然環境而已。試想以下情境,當為了實踐「環境永續」,已開發國家對開發中國家的生活選擇提出限制,這些「限制」影響那些立基於自身土地上的族群,如果我們不去追尋真正造成環境不永續的多數使用者行為,只是片面去界定誰被控制、哪些資源被控制使用,就會發生區域不正義、族群不正義、世代不正義的

  • 八成礦場在傳統領域 別讓原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淚!

    八成礦場在傳統領域 別讓原住民在自己的土地上流淚!

    「目前,有將近八成的礦業開發據點,都位在原住民族的傳統領域內」2016年7月5日,花蓮縣萬榮鄉西林村支亞干部落召開部落會議,會議中正式否決了礦業公司在部落傳統領域內的礦場開發計畫。作為集體意志的展現,部落會議不僅行使法律賦予原住民族的知情同意權(原住民族基本法第21條,2005),更在保衛原住民族集體在其生活環境中的傳統資源權利。傳統資源權是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Article 26,United Nations Declaration on the Rights of Indigenous Peoples, 2007)中對於原住民族傳統上應具之自然資源權利進行的保障。不僅包含知情與同意權利,更強調原住民族集體對其傳統土地領土及其所屬的自然資源具有管理、運用與擁有之權利,政府須尊重並保護原住民族的這些特殊權利。傳統資源權是原住民族特有的專屬權利,是一種近似族群專利權的概念,這些權利具備獨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