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制度可循 卻難以執行的環境信託
在台灣民間有非常多默默在耕耘守護土地與自然環境的民眾或民間團體。例如民間團體主動認養溼地進行棲地營造,或是承租土地、甚至直接購地,進行友善農耕行動,倡議里山生態,保護在地農村生態的生物多樣性等。然而這些都潛藏一個問題,10年之後、20年甚至50年之後還能確保土地持續的被保護著嗎?土地所有者未來想要用作其他用途,例如開發、賣掉,過去保育的努力可能都無法延續了!民間保護區如何能長久經營?是否已經有相關的法律機制可遵循?答案是有的。信託法裡面的公益信託包含了環境信託,環境信託的全名是環境保護公益信託,可以讓民間自發性的,把私有地規劃為民間保護區,並且可以長久永續的保護下去。環境信託的概念簡單來說,假設民眾自己有一塊土地想要保護其上的自然環境,或是想要恢復土地上的自然生態並兼具環境教育功能等,民眾可以找專業組織或是自己來作為經營管理者(受託人),由受託人跟環保署申請將此塊土地環境信託[1],設定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