邱劭琪

  • 邱劭琪/肯定漁業署修法鯊魚漁獲規範 盼落實執行減少割鰭棄身

    邱劭琪/肯定漁業署修法鯊魚漁獲規範 盼落實執行減少割鰭棄身

    台灣漁業署近日依照中西太平洋漁業委員會之規範,刪除部分漁船原本鯊魚漁獲的魚鰭魚身比例,改以更嚴格的「鰭連身、鰭綁身、同袋或同標籤」規範,往後所有作業漁船不論國內外港口皆適用。環境正義基金會認為,這樣的方式有助於減少非法割鰭棄身的作業方式,減少港口檢查非法魚鰭的困難度,呼籲漁業署應確實執行。在修法前,針對不同大小的漁船其鯊魚鰭處理的規定不同,也依卸魚港口不同而有不一樣的規範。冷凍大釣船(總噸位100以上的鮪魚延繩釣船)或圍網漁船,其魚鰭處理在多年前已規範必須自然附著於身體或綁附於魚身;鯊魚漁獲物以冷凍方式保存之小釣船(總噸位20至100之間)亦應自然附著於身體或綁附於魚身,但尾鰭可以另外存放。然而,季節捕鯊組(在特定季節以鯊魚為主要漁獲物之漁船)所捕獲之鋸峰齒鮫(俗稱水鯊)則僅規定同時同批卸魚,且魚鰭站鯊魚漁獲量的比率不得超過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