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勿草率推動海洋產業發展條例 海洋規劃應循序漸進
立法院於2023年3月20日急排審「海洋產業發展條例草案」,並於當週就完成逐條審議,行政院於新聞稿說明,草案是為促進海洋產業發展及兼顧環境永續目標,然而草率地立法,恐造成後續海洋利用發生更多爭議,而有悖於立法目的。草案臚列海洋產業,從海洋能源、非生物資源、礦資源、漁業、文化、運動、運輸、監測,到環境保護等等共16個項目。於單一法案中處理十餘項性質高度歧異的產業或議題;產生許多條文的文字空泛或內部不周等問題。包含:定義不清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之「海洋能源」是否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的「海洋能」定義相同?抑或涵蓋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六款的「離岸風力發電」?又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海洋非生物資源」與同項第四款之「海洋礦資源」有何不同?實際上,海洋資源一般可分為生物資源與非生物資源,後者可再分為物理資源(即海洋能)、化學資源(各種化學元素)、地質資源(海域砂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