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烏來部落

  • 地熱發展不該以犧牲原民權益為代價

    地熱發展不該以犧牲原民權益為代價

    為推動地熱的發展,經濟部大幅修正《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由於地熱的潛在場址,多涉及原住民族土地及部落範圍土地,相關開發應和部落充分諮商並取得部落同意。然而目前原住民族委員會(下稱原民會)所訂定的「諮商取得原住民族部落同意參與辦法」(下稱諮商同意辦法)有諸多侵害原民權利的爭議條文,更有部分條文已經法院認定違憲,因此地熱開發,不應再直接適用該違憲法令。我們建議:一、《原住民族基本法》(下稱《原基法》)於2005年立法時,僅規範「原住民族土地」,且不限公有私有,後於2015年修法時,為「擴大」適用範圍,增訂「部落及其周邊一定範圍內之土地」,惟部分法規及實務錯誤解釋,將原住民族土地限於「公有土地」,造成爭議。因此我們建議,法條明確化應諮商取得部落同意的原住民族土地,包含公有土地及私有土地。二、我國原基法是參考聯合國原住民族權利宣言所揭示之「自由、事前、知情、同意」之原則訂定。有鑑於此,關於諮商同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