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本核電廠輸出的害處--關於台灣核四廠設備輸入的問題
1.在日、台之間未締結原子能協力協定的情況下,我認為經由美國的核電輸出是有問題存在。因此並不具有和平使用的『保証』。我認為,難道沒有違反『核能不擴散條約』(NPT國際公約,註一)?而所謂的「和平利用」,僅限於和美國政府口頭上的約束,並不被視為『保証』;而日本方面,對於台灣和美國之間的協定不能確認,在不了解其內容的狀況下,相當擔心核電被輸出一事。雖然由東芝和日立輸出,但只是美國企業的下游廠商(契約是由GE簽訂),和日本方面不須要有協定。但由於東京電力方面,從建設工程到運作、保守、安全管理方面都提供技術合作,難道沒有必要具備日、台間的協定。2.過去在台灣對於核彈抱持著疑惑的態度;核電產生出來的核物質有可能被轉用成核武器是不容忽視的。即使不被轉用成核武,剩餘的鈽的再處理以及使用方式將成為問題,這在目前日本已形成一大問題。3.核能發電經常伴隨著"輻射污染"的問題。在日本有52所核能發電廠正在運作中